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永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本溪市二十五中学退休教师,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本溪市第二十五中学,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广裕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鲍忠义,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
潘永科与本溪市第二十五中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15511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理财信息、无证券等财产。本案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相关工作,并向其出示网上和线下查询无财产的调查资料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也表示会随时关注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线索配合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