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会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北京实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董事长。
被告: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四层402。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太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会松与被告石家庄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梁会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梁会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