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江,山西德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文军,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
被告荆建军,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诉被告董文军、荆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董文军、荆建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