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国辉,男,31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某公司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卢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赵国辉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嘉园某门某侧停车场,因况某1将一辆车牌号为×××的燃油型小型轿车停放在电动汽车停车位,遂将该车的后备箱、左侧车门及左前侧翼子板的车漆划损。经鉴定,涉案车辆的估损价值为人民币17413元。后被告人赵国辉于2021年1月18日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通州分局九棵树派出所接受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人赵国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况某1的陈述,证人况某2的证言,被告人赵国辉的供述,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增值税发票,车辆信息表,估价单,车辆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工作说明,“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解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辉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国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国辉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国辉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赵国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国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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