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熊×,居民身份证号码×××,住交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熊×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6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