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罗其,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川333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3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3日作出(2019)川33刑更2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2021年6月4日以罪犯罗其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改造表现良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8日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合议庭于2021年7月19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克炘、唐臣出庭履行职务,四川省甘孜监狱出庭履行职务梁亮、满都丹巴,罪犯罗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其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严格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罪犯二十条禁止行为》等监管纪律,服从各种监管管理;无违犯监管法规的记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开展的各项教育专项活动,成绩合格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5个以及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
罪犯罗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即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已服刑4年6个月12天,执行前先行羁押折抵8个月01天,共计服刑5年2个月13天,余刑1年1个月16天。
甘孜州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罗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表扬5个,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四川省甘孜监狱呈报合法,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程序合法,对罪犯罗其假释无意见。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甘孜监狱2020年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监区会议记录;管教干警、同改罪犯证言;甘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综合材料;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社区调查评估笔录、罪犯调查评估分值表、担保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刻苦,成绩合格。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虽然罪犯罗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但综合其原犯罪性质、主观恶性、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假释后监管条件等多方因素评判,该犯不宜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其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