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家秋,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镇远县。
被告:谭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家秋诉被告谭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家秋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秋以不能提供被告谭亭的现在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家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家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