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申请人: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子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志强与被告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申请人张志强提供的石丽英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莲花山路39号1单元4层1号(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号)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张志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现申请人提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石丽英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莲花山路39号1单元4层1号(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