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潍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军,经理。
被告:郭鸿超,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潍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鸿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潍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潍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潍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