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89165549C,住所: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吕伟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自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自来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