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德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引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鑫,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会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云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该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德洲因与被上诉人郝会振、范志军、乔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0)陕0881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德洲于2021年2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建洲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0)陕0881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贺建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贺德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90元,减半收取6545元,由上诉人贺德洲负担。
本裁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