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晨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诉讼代表人:郝朝晖,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兆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庄友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园园,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全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晨豪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全良、被上诉人上海兆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晨豪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