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