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贾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贾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法定代理人:孙某(系贾某1、贾某2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吴梦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韩龙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韩志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甄振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韩广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吴军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孙某、贾某1、贾某2与吴梦欣、韩龙飞、韩志改、甄振京、韩广广、吴军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冀0123民初62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梦欣、韩龙飞、韩志改、甄振京、韩广广、吴军敏名下银行存款288034.3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孙某、贾某1、贾某2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志改、甄振京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志改、甄振京名下银行存款288034.3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