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胜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云南银骆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198号昆明工人文化宫商业广场F区2、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97110324J。
法定代表人:石永捷,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钧凰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木行街M-2地块志远大厦(现青年路389号)13层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6959448M。
法定代表人:马洪锐,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
被执行人:马洪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邓胜阳与被执行人云南银骆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钧凰格投资有限公司、王茹、马洪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云南银骆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钧凰格投资有限公司、王茹、马洪锐未履行本院(2019)湘0603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云南银骆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钧凰格投资有限公司、王茹、马洪锐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8000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云南银骆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钧凰格投资有限公司、王茹、马洪锐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