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宋彦国,职务:经理。
被告:阿尔山市司法局,地址:阿尔山市新城街。
法定代表人:李学征,职务:局长。
被告:邓文煜,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洪军诉被告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司法局、邓文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司法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洪军撤回对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司法局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