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某。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曹某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