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艳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湖北迅算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7-6号。 法定代表人:余凤江。

审理经过

原告文艳林诉被告湖北迅算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艳林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艳林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艳林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青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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