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白学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王海龙,曾用名王永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白学夫与王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皖1221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海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白学夫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5月15日、7月29日日等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海龙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并依法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海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白学夫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海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未能提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