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高新区,公司职员,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51008154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晓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0327124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退休干部,系被告李晓艳父亲,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307170812。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冬梅诉被告李晓艳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显然有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