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献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告:刘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献友诉刘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海平采用直接、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原告王献友不能提供被告刘海平的准确地址又不申请公告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献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退还原告王献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书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