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喀什市新峰建材机电销售部,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XXX。 法定代表人:吴健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XXX。 法定代表人:李承锡,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喀什市新峰建材机电销售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银行账户:×××)976288.3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财产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喀什市新峰建材机电销售部的诉前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银行账户:×××)976288.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张孝志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