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被执行人:王明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艳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团结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曾样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建、王艳丽、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明建、王艳丽、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2017)湘0104民初6651号生效判决书履行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明建、王艳丽、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豫P8××××、车架号为×××1634的大型车辆一台。后经评估拍卖,但因无人竟买而流拍。现申请申请以拍卖底价395000元抵债本案欠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对于尚未清偿债务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豫P8××××、车架号为×××1634的大型车辆一台作价39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二、解除本院依据(2020)湘0822执恢3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豫P8××××、车架号为×××1634的大型车辆一台的查封。
三、上述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