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
被告:杨某。
被告:胡某。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胡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由原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