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豆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审理经过

关于曹会强与豆中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2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豆中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会强房屋损失及鉴定费60609.4元。因豆中华未履行给付义务,曹会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8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均已被冻结;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21年3月25日经上蔡县自然资源局、上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1年3月26日经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上蔡县管理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代理及律师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

七、于2021年7月9日在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讲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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