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卫市文化旅游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7999348159。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沙坡头水镇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96203959M。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卫市文化旅游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沙坡头水镇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中卫市文化旅游市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文化旅游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卫市文化旅游市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中卫市文化旅游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泰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