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风梅,山西省汾阳市峪道河镇向阳村园坡地四巷13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东,汾阳市冀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成,汾阳市冀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原志强,山西省汾阳市三泉镇赵家堡村西街1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萍,山西省汾阳市三泉镇赵家堡村西街1号居民。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72号铭鼎国际七层。
负责人:马跃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艳晓,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郭风梅与被告原志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郭风梅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原志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原志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风梅撤回对被告原志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