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期履行(2018)晋1023民初19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自动履行襄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023民初19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如不能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你方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喜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