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建国路新苑小区25号楼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玲,新疆皓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博乐市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金三角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孙小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博乐市汇通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博乐市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博乐市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8.00元,减半收取计1234.00元,由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