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亮,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娟与被告刘雨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案外人马开委托案外人董亚勇以低价购买河南军安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郑州市××××路以西的和平里房屋一套。2017年5月10日,马开向董亚勇支付9万元办理此事。后董亚勇未办理此事,通过原告王娟找到了被告刘雨,由被告刘雨办理此事,2017年5月中旬,董亚勇通过原告王娟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6万元来办理上述事项。后因河南军安实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五证不全,马开购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亚勇退还马开6万元;后董亚勇退还马开6万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娟退还其6万元。2021年4月王娟履行该判决。原告向董亚勇退还6万元后多次向刘雨主张上述款项,但均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刘雨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的各项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针对董亚勇诉王娟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认定:2017年5月,马开欲通过董亚勇购买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开发的“和平里”小区的房屋,董亚勇为办理此事联系了王娟。2017年5月10日,马开为此购房事宜向董亚勇支付了9万元“好处费”。2017年5月11日,董亚勇通过建设银行向王娟转款7万元。王娟提交其交通银行流水证明其将其中6万元支付给了刘雨……马开与董亚勇的居间合同纠纷已经本院审理,因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严重扰乱了我国关于政策性住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而认定为无效。董亚勇与王娟之间的中介合同基于相同事实而设立,同理,董亚勇与王娟之间的中介合同亦属无效。

本案中,王娟与刘雨之间的中介合同基于上述判决认定的相同事实而设立,违反了我国关于政策性住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故亦为无效。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刘雨应将其收取的6万元退还王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娟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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