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滨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6)辽0603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名下持有的辽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60万股股权出质登记给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0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某负担。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向本院提出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再变更股权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辽0603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陶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撄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