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格凸大道下菜园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EB5B04J。
法定代表人:张德智,男,系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系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部风险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现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系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万秀,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告:田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万秀、田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4.55元,由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