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宪忠,男,汉族,大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同市西花园。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同城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宪忠涉嫌犯盗窃罪一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城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张宪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车管所、证券公司、房屋产权办等,被执行人张宪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城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被告人张宪忠罚金五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樊国怀 审判员 徐文文 审判员 刘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