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正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兴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怀立,男,****年**月**日出生,住沭阳县。
原审被告:乔君,男,****年**月**日出生,住沭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正兰因与被申请人胡怀立、原审被告乔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潘正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