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方贤,男,****年**月**日出生,浙江省象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8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贤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6刑初113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方贤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分569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方贤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 俏 审判员 孙建忠 审判员 陈 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