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内蒙古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1。 被告:张某2,成年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 国 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