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赵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孙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孙建强与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赵庄村民委员会(赵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赵庄村委会对本院查封其土地补偿款667201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庄村委会称,法院查封了我村在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银行账户内的集体土地补偿款667201元,该款项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是我村所有村民的占地补偿款,是我村村民的命根子,关系着我村村民的生存。为此,申请法院对该笔款项予以解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孙建强诉赵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作出(2016)鲁0113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赵庄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建强工程款58.39万元;二、由赵庄村委会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孙建强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孙建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0月26日,本院将赵庄村委会在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平安店支行15×××36账户内667201元查封并扣划至本院。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为G220东深线及S105济聊线长清绕城段改建工程的需要,拟征收赵庄村委会集体土地。2017年11月17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公示了关于赵庄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载明:征收土地面积2.4210公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00.3459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23.1410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5.1573万元,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该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因此,当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时,尚未分配给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可以作为村委会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用以清偿村委会所欠债务。但不能据此认为土地补偿费全部都可以用来偿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否则将无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存和生产生活。参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即土地补偿安置费中20%的比例可以用于偿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公益对外所欠债务。本案中,涉案债务属于因赵庄村委会基础设施建设所产生的债务,可以由赵庄村委会所取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的20%份额来偿还。因本案中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00.3459万元,本院扣划667201元,未达到20%的比例,故本次扣划并无不当。赵庄村委会所提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赵庄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广峰 审判员  曹立新 审判员  李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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