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昌梅,女,****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

被执行人吴寿旭,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谭昌梅申请执行吴寿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吴寿旭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4400元。因吴寿旭在履行2000元后,剩余部分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谭昌梅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寿旭的银行账户,冻结、扣划限额为人民币2450元(含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蒲 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舒圆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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