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淑媛,女,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王艳丽,女,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曲淑媛与被告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淑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淑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