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1817J。

法定代表人:林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审理经过

原告韩萍与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韩萍、被告金泰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李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韩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3520.8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韩萍原系金泰集团公司职工,于2003年10月退休。欠发韩萍独生子女费,经韩萍多次讨要,金泰集团公司一直未予支付。金泰集团公司辩称,对韩萍要求金泰集团公司承担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该请求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应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韩萍于2003年10月退休,前期才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应驳回韩萍该项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1.韩萍于1984年2月生育一女,后取得独生子女优待证。韩萍于1992年到金泰集团公司工作,于2003年10月自金泰集团公司退休。

2.2021年9月2日,韩萍为申请人,以金泰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3520.8元及利息;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退休转社区费用1000元及利息;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保费用100元及利息。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韩萍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后韩萍向本院提起诉讼。

3.自2018年底开始,金泰集团公司的退休职工崔海军等六人,先后与金泰集团公司就社会保险费、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等问题发生争议,形成诉讼。经法院审理,均已作出民事判决。在该宗案件审理中,金泰集团公司未就仲裁时效问题提出抗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萍曾为金泰集团公司的职工,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韩萍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愿生育一名子女,按照规定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韩萍称,其退休后多次向金泰集团公司索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因金泰集团公司经营困难一直未予支付,金泰集团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结合韩萍的陈述及其他生效判决查明事实,本院对金泰集团公司抗辩韩萍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已超仲裁时效的主张不予采信,确定金泰集团公司应按济南市发布的200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向韩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韩萍主张的数额不超过本院计算数额,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萍一次性养老补助352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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