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纽某(NielsJacobHub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A单元6层至8层。
法定代表人:柴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646元,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新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