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郝会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岩,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肖彦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高会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彦宽、高会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