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
负责人:王明礼,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市亨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四季青农贸城20栋17号。
法定代表人:史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襄阳分公司)与襄阳市亨宇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宇达公司)、刘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诉人人保财险襄阳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行政二审案件诉讼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人保财险襄阳分公司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告知了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人保财险襄阳分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其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