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

法定代表人张磊,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红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杨**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马艳辉,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确山县。

审理经过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红军、杨**利、马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20万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

1、2021年6-8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投资(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余额太少;(2)杨**利、马艳辉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2021年7月,本院向住房公积金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没有查到刘红军、杨**利、马艳辉名下不动产登记;查到刘红军有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3、2021年8月10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刘红军、杨**利家中送达、传唤、现场调查:除农村住房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平台向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在驻马店市市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对查到资金采取执行措施:(1)划拨马艳辉银行存款359元;(2)划拨网络资金1630.78元(马银辉1314.13,杨**利212.82元,刘红军354.75元);(3)划拨刘红军住房公积金5400元。执行到位资金7640.7元,交申请执行人领取。

6、2021年8月29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12个账户存款(余额较少),冻结期限一年(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7、2021年8月26日,本院查封被执行杨**利名下登记车辆(车牌号:豫Q×××××)、被执行人马艳辉名下登记车辆(车牌号为豫Q×××××),未能实际控制;查封期限2年(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7、向刘红军、杨**利、马艳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告知情况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资金已执行但不足额,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实现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727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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