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昊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被申请人:张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昊亮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明的银行卡存款,共计八万元。申请人唐昊亮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昊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明的银行卡存款,共计八万元。(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