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78号。 主要负责人:马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工业园石化大道。 法定代表人:费进。 被执行人: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叶成光。 被执行人: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开发区化工园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叶成光。 被执行人:叶成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叶成光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2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阿不都艾内江 审判员 荣飞 审判员 石新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