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豸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9770533W。
法定代表人:沈济洲,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均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执行人:桑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执行人:谢世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均富、桑素华、谢世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25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1230.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相关部门,查明被执行人谢世海名下有房产和车辆,被执行人桑素华名下有车辆。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谢世海坐落于连城县的房产,对被执行人谢世海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车辆进行了限制过户、转让,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桑素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车辆在本院(2020)闽0825执1208号案件进行了限制过户、转让,未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谢世海名下的房产价值与本案标的相差较大,暂不宜处置。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作出《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并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案件执行情况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治 雄
审判员 陈 桥 水
审判员 杨 平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仁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