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智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樊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郴州万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福源大道郴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侯新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邓智华与被执行人樊发明、郴州万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樊发明、郴州万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发明、郴州万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智华与被执行人樊发明、郴州万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分批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执5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