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付越。 被执行人:大连龙海渔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因被执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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