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扶绥县东罗镇金盟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扶绥县东罗镇东斗村东陇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1421MA5KCB2D9F。
法定代表人:黄克专。
委托代理人:邓华芳,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崇左市岜陇一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绥县新宁镇扶南大道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K99QK7W。
法定代表人:吴劲松。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扶绥县金盟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崇左市岜陇一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2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崇左市岜陇一品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崇左市岜陇一品农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07780.67元、律师费52000元、案件受理费10234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已于当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崇左市岜陇一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0)桂1421民初25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崇左市岜陇一品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崇左市岜陇一品农业有限公司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小型汽车,本院予以扣押。经查,该车辆已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故本院根据江州区人民法院的商请函,移交江州区人民法院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崇左市岜陇一品农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崇左市岜陇一品农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债权为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执行费151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